中国律师:八十万禁军,成八十万丐帮!
摘要: 一、提高律师的战略定位,认可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部分,加强全民尤其是律师的道德教育和政治教育,提高律师的自我约束力; 二、重构律师行业的生产力模型,平衡好司法一体化和律师行业市场化的关系,参照司法系统的人员管理体系、知识体系和经验积累模式,推广法律服务产品的标准化,建立律师管理的大后台系统,限制律师个人能力的发挥空间,而不是限制律师群体的生存空间; 三、加强律师的执业保护,通过案件及项目备案的方式确认律师个人的智慧成果和劳动付出,综合社保、办公、财税等多种手段降低律师及律所的经营成本,释放律师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 2026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予以公布,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为期30日。根据中国人大网的记载:仅有794人参与,汇集意见1266条。即使社会公众还可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和书面寄送的方式提出意见,人大官网的统计数据也很能说明问题。这与已经突破八十万规模的中国律师,形成了鲜明对比。 这不禁让我们想到一个问题:面对律师行业如此恶劣的生存环境,面对律所内外部如此落后的管理模式,生为权利斗士的律师们,为何没有为自己而战?!是不敢还是不能呢? 这不由得让我们想起那些律所内部因为抢公章而大打出手的旧闻、那些因为被律所侵权而发文讨伐的合伙人、那些因为被律所长期霸凌而公开举报的律师们,还有那些在这个名利场中凋零的花朵们。 哪吒有云:“我命由我不由天!” 中国律师行业最严峻的问题不在于修改《律师法》,而在于经营模式极为落后、行业风向存在严重误导,但是从业人员又各个身怀法律武器,致使这个行业已经在事实上潜藏了一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真正的破局在于:把权力还给每一位律师,“让人民当家作主”,认真倾听一线律师的思考和经验,调整经营管理模式,提前消除风险。 一、律师:社会主义法治的先行者和领路人 (一)《宪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理想、道德、文化教育是纪律和法制教育的前提和环境,法律和伦理道德、本土国情相结合才是社会主义法治,律师应熟读《宪法》和《帛书老子德道经》 《宪法》将法律、伦理道德、本土文化和现实国情纳入了社会主义法治的范畴。根据《宪法》第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对应《帛书老子德道经》:“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上德无为,而无以为也;上仁为之,而无以为也;上义为之,而有以为也。上礼为之,而莫之应也,则攘臂而乃之。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泊也,而乱之首也。前识者,道之华也,而愚之始也。是以大丈夫居其厚,而不居其泊;居其实,而不居其华。故去皮取此。” 由此可见,德治先于法治,法律适用的前提,是伦理道德和社会规矩调整无效,而不是一有纠纷就诉诸法律,甚至制造、激化矛盾以适用法律,这都是社会治理的祸端。 构建依法治国的社会环境,需要将法律与本土文化、伦理道德相结合。法律本身的科学体系保障立法的科学性和法律的生命力。与本土文化与现实国情的深度融合,有助于提升法律的包容性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佛法从印度来到中国,成就了大乘佛法。法律体系的本土化,也应有大乘法的精神,与优秀传统文化和国策、国情深度融合。 《帛书老子德道经》德经·第六十章:“治大国,若烹小鲜。以道莅天下,其鬼不神;非其鬼不神也,其神不伤人也;非其申不伤人也,圣人亦弗伤也。夫两不相伤,故德交归焉。” 法律适用要符合大道,借助大道的力量,才能有效杜绝“司法掮客”、“黑恶势力”等破坏性因素,营造良好的德治氛围,促进法治社会的改革与完善,推动国家的发展和进步。 举个例子,在法律与伦理道德、天理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怎么办呢?先把官司打赢,让正当的法律权利得到支持,以维护法律权威和金融安全,然后再结合实际情况对纠纷进行实质性化解,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解除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有效运转。 (二)律师行业改革的必要性 实际上,伴随着过去几十年商学院的普及和推广,商业道德伦理的发展已经非常丰富。有教授西方管理科学的MBA、EMBA等,也有实践中国本土哲学的毛商、儒商、道商、佛商等,商业伦理对商业行为的调整和正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在法律领域,伦理道德的适用反而并未广泛推广。在经济环境导致经济纠纷频发的当下,法律对定分止争的作用无法有效发挥,甚至阻滞纠纷的化解,激化矛盾、制造纠纷的例子数不胜数。律师工作具有很强的主观能动性,在经济纠纷化解工作中,与当事人、司法部门沟通的律师,是真正的法律制度的建设者和“办案责任人”,不亚于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和刑事